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漳州亚狄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81民初4017号
原告: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仙洞路37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26013016X0。
法定代表人: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斌,公司员工,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漳州亚狄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文圃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4AGXX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亚狄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厦门市榕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