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6314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薪玥,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告:安徽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韩池子路安厦?帝景名都观澜商3#-111座。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郑玉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琳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文娜
书 记 员 黄暮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