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群生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群生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辉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创能汽轮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5320号
原告:山东群生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史群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辉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姜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创能汽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魏东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
法定代表人:秦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群生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辉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创能汽轮机有限公司、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群生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群生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