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57号
申请人:铜陵兰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金山中路1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5MA2TJPET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秀山广场3号楼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MW5CH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秀山广场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4087125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铜陵兰天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了安徽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铜陵兰天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26273.3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淼
书 记 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