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兰天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57号 申请人:铜陵兰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金山中路1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5MA2TJPET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秀山广场3号楼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MW5CH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秀山广场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4087125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铜陵兰天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了安徽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铜陵兰天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26273.3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淼 书 记 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