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02民初155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4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新义,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秀山广场3号楼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MW5CH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秀山广场3号楼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40871258Q。
法定代表人:纪光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88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