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2049号
申请人:安徽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N04TFX0,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林头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丁维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晓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YXKJ64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晓路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无锡晓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并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晓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郁祯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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