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及时雨消防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9345号之一
原告:合肥及时雨消防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五金机电商贸城C区9栋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5790H。
法定代表人:党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安徽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林头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NO4TFX0。
法定代表人:丁维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钰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清溪镇清溪西街南边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WOOPA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及时雨消防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钰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及时雨消防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钰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及时雨消防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及时雨消防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钰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元,保全费340元,合计623元,由原告合肥及时雨消防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