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02执保146号
申请人:安庆市鑫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十里乡林业村独秀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6128713X。
法定代表人:庞斌
被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办事处九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6808293562。
法定代表人:徐造树
被申请人:徐造树,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被申请人:方毛龙,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申请人安庆市鑫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造树、方毛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庆市鑫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造树、方毛龙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吴思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