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路建设有限公司

沭阳宝元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亨路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2财保71号 申请人:沭阳宝元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Q08NXY,住所地沭阳县章集街道新326省道北侧标准化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雅***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雅***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亨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R7EGM1J,**市**区阳光100商铺S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沭阳宝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亨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账号为11×××82)的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亨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账号为11×××82)的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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