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众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皖0181执2130号
安徽众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巢劳人仲裁字第165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20000元(不含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申请执行费200元。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巢湖居巢支行
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13×××71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郑明联系电话:8217****
本院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邮编:238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