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财保3483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中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853580246C。
负责人:周晖,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安徽众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东塘路天巢广场97幢7-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1779230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众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出具担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众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