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302民初641号
原告:云浮市瑞宏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双羌村委云卜村长尾短尾坑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597497522A。
法定代表人:王纪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众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东塘路天巢广场97幢7-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1779230W(1-1)。
法定代表人:黄广林。
原告云浮市瑞宏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众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云浮市瑞宏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浮市瑞宏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浮市瑞宏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50.58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5175.29元,由原告云浮市瑞宏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仁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桂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