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执5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众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东塘路天巢广场97幢7-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17792301。
法定代表人:黄广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溪苑新村A8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1779230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200元。原冻结案号为(2019)皖0181执保152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晨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