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科兴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28民特376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科兴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某斌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科兴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0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冯丽敏、杨宁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科兴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某斌于2020年10月10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冯丽敏、杨宁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佃富
书记员  辛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