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28民特380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陆某焕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陆某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0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冯丽敏、杨宁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陆某焕于2020年10月10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冯丽敏、杨宁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佃富
书记员  辛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