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执40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武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be71@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5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远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牛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