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执40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武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be71@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5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远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牛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