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执40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武城县。

本院于2020年09月14日以(2020)鲁1428执保709号保全裁定对***财产保全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75×××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远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牛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