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执40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武城县。
本院于2020年09月14日以(2020)鲁1428执保709号保全裁定对***财产保全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75×××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远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牛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