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428执保710号 申请人: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科兴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申请人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科兴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4667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科兴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9月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科兴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以及查封***名下鲁N×××××、鲁N×××××、鲁N×××××号车辆,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至此,对被申请人科兴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428执保710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