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428执保709号
申请人: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申请人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6498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9月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海、**部分银行存款,以及轮候查封**海、**名下0030238号不动产一处,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至此,对被申请人**海、**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428执保709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