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03民初2287号
原告:安徽标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Q4B583H。
法定代表人:***,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实际居住地浙江省宁波市兆仑区。
原告安徽标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标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标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6元,减半收取1583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施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干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