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标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标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标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南光彩大市场一期6区14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Q4B583H(1-1)。
法定代表人:侯昌利,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系**丈夫),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安徽标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3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3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寇学年
审 判 员 许富宝
审 判 员 刘世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化明礼
书 记 员 徐懋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