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15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商贸服务中心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MU4XA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安徽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2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