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鼎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鼎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5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三初字第312-1号
原告***,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东鼎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鼎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驾驶的鲁G***30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驾驶的鲁G***30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