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鼎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25民初2031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告:山东鼎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魏家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惠,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鼎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7月8日诉讼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原告承包了被告承建的高青创赢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30MW高效农业光伏发电线路新建工程中的电力塔基基础,共计30基。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该工程已验收投入使用,但被告尚欠原告***11.5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1.5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山东鼎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在双方签订的协议第十六条约定“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的甲方即被告山东鼎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山东省临朐县,故本案应移交临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纠纷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该合同纠纷原告曾于2017年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16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管辖权作出(2017)鲁03民辖终576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本院管辖。现原告对该合同中的***提起诉讼,该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3民辖终576号民事裁定书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山东鼎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鼎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鼎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