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民辖终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鼎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魏家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惠,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上诉人山东鼎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9)鲁0725民初203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鼎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根据被告住所地、合同约定管辖都应由临朐县法院管辖,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由高青县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或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依据管辖约定,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9)鲁0725民初203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