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鼎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保203号之四
申请保全人:***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惠,执行董事。
被申请保全人:山东省建乐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山东省建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保全人山东省建乐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山东省建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洪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宪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