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保56号
申请执行人***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24595212212R,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魏家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惠,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732629242T,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袁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登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建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