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03民初127号
原告:达州市鑫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高新区斌郎街道三品山社区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9PTX36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点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3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2005604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3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男,汉族,1954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达州市鑫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点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达州市鑫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鑫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鑫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8元,减半收取计2,349元,由原告达州市鑫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