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华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凉华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1027民初2682号
原告:**,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住镇原县三岔镇董渠行政马安桥自然村。        
被告:平凉华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理想城A座10座1020。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孟坝镇王湾行政村下堡子自然村。        
原告**与被告平凉华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华宸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宸公司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劳务费181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以华宸公司名义中标镇原县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2020年盘龙山项目区四标段工程,该工程实施工程中,**租用其挖掘机为该工程提供劳务,约定每天租赁费1200元,协议达成后其便为该工程提供劳务16天,2020年11月30日经结算共欠其劳务费18120元,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便通过手机微信给其出具欠条1份,后经多次催要欠款未果,遂起诉。        
**辩称,原告所述共欠劳务费18120元属实,涉案工程款华宸公司已给其结清,但因现经济困难,请求延期支付。        
华宸公司辩称,其公司已将涉案工程款给**结清,且**在该工程中是否提供劳务,其不知道,故不同意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承包华宸公司中标的镇原县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2020年盘龙山项目区四标段工程,工程实施中,**与**达成协议,租用**的挖掘机为该工程提供劳务,约定每天给付劳务费1200元。后**为该工程提供劳务16天,2020年11月30日经双方结算,**共欠**劳务费18120元,并出具欠条1份,至今未支付,**遂起诉。        
另查明,华宸公司对**在该工程中提供劳务的事实并不知情。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与**自愿达成租赁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未及时支付劳务费,属违约行为,**主张支付劳务费的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请求延期支付,**不同意,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要求华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与**达成的劳务合同,华宸公司并不知情,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华宸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承担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支付**劳务费1812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满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婧
书记员    孙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