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4590号
原告:贵州东方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团山村东侧(两屯关)砂石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Q6UM9U
法定代表人:郑君发,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峰,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E9C2055,住所地: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兴村翠麓阳光二层2-2号
法定代表人:陈万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祥燕,贵州诚与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贵州诚与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东方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6日以原、被告已协商并达成协议,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贵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东方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东方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71元,由原告贵州东方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红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包欣
书记员杨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