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3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峰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3550219-8,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385号。
被执行人马么乃,男,回族,1986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临夏县,现住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峰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么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栖迈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么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么乃银行存款7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