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源创智能照明有限公司

深圳源创智能照明有限公司、江西省宇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3执162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裁字第435号裁决书,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源创智能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宇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宇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以上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萍乡市住房公积金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已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宇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宇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5815元本金、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2020年9月2日共执行到位0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8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深圳源创智能照明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磊 审判员  康红 审判员  昌伟
法官助理陈苏 书记员李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