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源创智能照明有限公司

深圳源创智能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47409D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黔0121民初2504号
原告深圳源创智能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源创智能照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诚实守信。本案被告对原告的债权出具担保书,承诺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担保期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负担保责任?由于担保时未对逾期支付货款是否支付违约金作出约定,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该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9日,原告深圳源创智能照明有限公司与贵州恒胜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深圳源创智能照明有限公司向贵州恒胜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扬帆灯5175套,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分段付款等。2018年3月30日深圳源创智能照明有限公司和贵州恒胜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又签订《应收款回款计划单》,载明提供扬帆灯1000套和太阳能板1000套,货款总计为930,000元已付120,000元,欠810,000元。同日被告**出具《担保书》给原告深圳源创智能照明有限公司,承诺为贵州恒胜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深圳源创智能照明有限公司货款81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担保期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2018年3月31日深圳源创智能照明有限公司向贵州恒胜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供货扬帆灯500个和太阳能板300个,货款为426,000元,扣除已付120,000元后尚欠306,000元,约定在同年4月30日前付清。 同时查明:深圳源创智能照明有限公司与贵州恒胜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为提请深圳仲裁委仲裁解决。由于贵州恒胜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8)深仲裁字第3115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6月27日原告以担保法律关系不属仲裁管辖及为维护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解决,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应收款回款计划单、担保书、送货单和情况说明、裁决书各一份及原告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能印证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对原告深圳源创智能照明有限公司享有的贵州恒胜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货款(债权)306,000元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 二、驳回原告深圳源创智能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50,公告费260元合计6,91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运友 审 判 员  谢贵祥 人民陪审员  彭清华
法官助理黄毅 书记员黄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