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5416号
原告:文登市华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仁。
被告: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西城科技产业园凤凰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昌豹。
第三人:威海文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文昌路106-1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成。
原告文登市华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文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文登市华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登市华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登市华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博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颖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5416号
原告:文登市华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仁。
被告: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西城科技产业园凤凰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昌豹。
第三人:威海文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文昌路106-1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成。
原告文登市华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普益船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文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文登市华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登市华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登市华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博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