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6712号
原告:威海文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街道文昌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威海文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威海文毓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以被告***、***已返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文毓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文毓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345元,由威海文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永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金琳
书 记 员 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