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862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彬,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威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文昌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城,经理。
原告***诉被告王振彬、威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许文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