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乳民初字第362号
原告**。
被告乳山致恒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贸易城批发市场区。
法定代表人**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乳山致恒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铭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