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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乳山致恒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乳民初字第361号
原告耿玉叶。
被告乳山致恒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贸易城批发市场区。
法定代表人宋英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耿玉叶与被告乳山致恒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玉叶及被告乳山致恒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玉叶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原告于2010年6月在被告单位退休。原告退休时,被告未依法支付原告一次性养老补助,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养老补助9000元。
被告乳山致恒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系挂靠关系,双方并不具有真正的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请无事实根据,且原告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耿玉叶于1994年到被告乳山致恒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原告于2010年6月在被告单位退休。原告系独生子女父母,原告在办理退休时被告未支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
另查明,原告曾于2015年12月1日向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乳劳人仲案字(2016)第3-2号仲裁决定书,以原告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此案经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属劳动争议案件,其诉讼时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办理退休,在原告退休时要求被告给付一次性养老补助,被告拒付。此时原告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其应在一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应当认定原告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耿玉叶要求被告乳山致恒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9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耿玉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铭
人民陪审员王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