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3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法定代表人:买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世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宁夏世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宁夏同心日升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天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同心日升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吴仲字第2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同心日升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天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35000元,违约金40500元,仲裁受理费4956元、执行费2607元,共计183063元。现因案件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同心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吴忠仲裁委员会所作的(2019)吴仲字第24号裁决书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魏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