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友昆标识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友昆标识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腾创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27091号
原告:深圳市友昆标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33号宝福李朗珠宝文化产业园A区4楼。
法定代表人:周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国荪,广东善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馨仪,广东善瞻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腾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080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童建斌。
原告深圳市友昆标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腾创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1月21日,原告深圳市友昆标识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友昆标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4.83元,由原告深圳市友昆标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丽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