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荣兴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集荣兴建设有限公司、成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集荣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160室。

法定代表人:蔡红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辉,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坡,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增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尧县隆尧镇康庄西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集荣兴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坡、河北增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20)冀05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北京集荣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集荣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集荣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930元,减半收取28,965元,由上诉人北京集荣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月花

审判员  王华青

审判员  武丽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