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9执1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执行人:北京集荣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160室。
法定代表人:蔡红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集荣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9民初729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集荣兴建设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共计5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案执行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用银行存款,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等账户。
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京XXXXXX、京XXXXXX机动车两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京XXXXXX机动车一辆,因未能控制上述车辆,故未启动处置程序。
4.本院已于2022年6月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前往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进行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表示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程序。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5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立克
审
判 员
周璐璐
审
判 员 李 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