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2782号
原告: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62号黄河建工集团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5103144B。
法定代表人:崔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庆,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6元,由原告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