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

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执恢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滨路**综合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1265763R。

法定代表人:杨柳,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向南300米路西用代码91410105775103144B。

法定代表人:崔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崔峰,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王建龙,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曹慧锦,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崔峰、***、王建龙、曹慧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9789032.84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原案件(2018)闽02执618号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等,邮件均被退回;

2.2020年8月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不动产等财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十一个银行账户合计138153.04元,用于扣划缴交本案诉讼费;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实际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且无需入户调查,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处置的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确认。因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承茂

审 判 员 袁爱芬

审 判 员 王铁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蔡嘉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