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15293号
原告: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62号黄河建工集团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5103144B。
法定代表人:崔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庆,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告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协商调解,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3元,由原告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喜珂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