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4民初154号
原告: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62号黄河建工集团B座。
法定代表人:崔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枝,女,系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原告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帅锋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杨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