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1769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黄河建工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510314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国庆,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8)豫0105民初1288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购车款154100元,并支付违约金46230元;二、驳回原告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7元,减半收取2248.5元,由原告负担253元,被告***负担1995.5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8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有豪爵牌车牌号豫R×××**的车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申请人申请暂不做查封处置。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委托内乡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不动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未缴执行申请费,本案债权尚余202325.5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豪爵牌车牌号豫R×××**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王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