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17704号
申请人: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黄河建工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510314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国庆,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16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关于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8)豫0105民初1288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3988.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豫0105执17704号
关于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8)豫0105民初1288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
将***名下昌河牌车牌号豫A×××**的车辆,启辰牌车牌号豫A×××**的车辆予以查封。
将***名下长安牌车牌号豫A×××**的车辆,***车牌号豫A×××**的车辆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年月日—年月日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九年月日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19)豫0105执17704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执行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

(***名下昌河牌车牌号豫A652**的车辆,启辰牌车牌号豫AWT6**的车辆予以查封。***名下长安牌车牌号豫A652**的车辆,***车牌号豫ASX8**的车辆予以查封。)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同上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姚丽送达人姚丽、**
注: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