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禾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漯河禾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102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禾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漯河市召陵区湘江路农贸大世界****。
法定代表人:郝俊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生,住漯,住漯河市源汇区div>
申请执行人漯河禾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102民初343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的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偿还漯河禾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6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漯河禾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17)豫1102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来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网络支付机构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在漯河市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豫K×××**长安牌车,因该车年代久没有处置价值,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
4、查明被执行人***在漯河市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三、委托申请人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解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除***名下有一辆豫K×××**长安牌车外,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漯河禾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红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