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执10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闸北公证处作出的(2023)沪闸证执行字第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1.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27,582,745.44元、期末留购价款人民币0.50元,扣除保证金人民币6,000,000元后共计人民币21,582,745.94元;2.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3年8月28日(含)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人民币383,490.90元以及2023年8月29日至执行给付款到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账户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以人民币21,582,745.9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3.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赔偿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4.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1-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9,366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和相关调查,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渤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潍坊银行、中信银行、恒丰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3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上述银行账户中中信银行、渤海银行账户资金系大额定期存单且涉及案外人质押权,不具备处置的条件,其余银行账户已被先行冻结,本院未实际冻结到可执行金额; 三、依法委托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848,证券简称:高斯贝尔)股票220万股及现金红利; 四、依法委托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街以北,渤海路以东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鲁(2016)潍坊市***不动产权第0001216号)、坐落***区纵一路以西、山东省潍北监狱以北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鲁(2021)潍坊市***不动产权第0004221号)、坐落***区北海工业园内珠江西街以南、***以西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鲁(2019)潍坊市***不动产权第0066732号); 五、依法委托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77%的股权; 六、依法委托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区**街以南、浞河以西土地(不动产权证号:鲁(2017)潍坊市***不动产权第0010474号)、***北海工业园内珠江西街以南、***以西土地(不动产权证号:鲁(2019)潍坊市***不动产权第0011732号)、***金河街以南、固堤街道解家沿村土地以东土地(不动产权证号:鲁(2019)潍坊市***不动产权第0031786号)、*****西街999号潍坊总部基地一期工程东区17号楼01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鲁(2017)潍坊市***不动产权第0062944号)、*****西街999号潍坊总部基地一期工程东区19号楼01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鲁(2017)潍坊市***不动产权第0062925号)、*****西街999号潍坊总部基地一期工程东区16号楼01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鲁(2017)潍坊市***不动产权第0062955号)、*****西街999号潍坊总部基地一期工程东区32号楼01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鲁(2017)潍坊市***不动产权第0079531号)、*****西街999号潍坊总部基地一期工程东区18号楼01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鲁(2017)潍坊市***不动产权第0062934号)、小学街以南、***杨家埠旅游开发区西****以西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潍国用(2013)第C052号)、潍坊**实业有限公司以东、西****以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潍国用(2014)第C005号)、******以东、文化路以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潍国用(2009)第C135号)、丰华路以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潍国用(2010)第C097号)、丰华路以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潍国用(2010)第C098号)不动产; 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委托执行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本院查询及相关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查封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客观上暂不具备处置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沪0114执106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华 审判员 陆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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